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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证书管理办法

湖南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秩序,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湖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全省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开展资格行业认定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是指对在生产建设或者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噪声、振动等污染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治理的活动。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工作,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特殊需求,对我省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评价和认定。
第三条 环境污染治理证书分为水、大气、固体废物、噪声及振动以及污染土壤修复五个专业类别,甲级、乙级和临时三个级别(各领域分类标准详见附件一)。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相关业务的协会会员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认定工作,经审核合格后,由协会颁发《湖南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证书》并负责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证书的申请、评审、发放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
(二)有固定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
(三)具备承担与等级相适应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分析化验能力;
(四)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甲级证书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员工总数不低于100名;其中不少于30名环境工程相关专业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具备至少1名具有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的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每类污染治理工程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相关专业包括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土木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化学工程与工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轻化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金属材料工程、生物工程、安全工程、应用化学、应用物理学、大气科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等);
(三)独立承担的相应类别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投资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或独立承担3个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噪声治理项目累计200万元以上),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七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乙级证书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员工总数不低于60名;其中不少于20名环境工程或相关专业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每类污染治理工程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三)独立承担的相应类别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投资额累计达2000万元以上或独立承担3个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噪声治理项目累计100万元以上),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八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临时证书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5名环境工程或相关专业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第九条 申报湖南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证书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证书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办公、实验、化验场所产权证明材料;
(四)技术人员相关技术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复印件(申请一类以上证书的,人员要求相应增加,详见附件2);
(五)主要技术装备一览表(包括实验室设备和工艺设备等);
(六)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七)提供标准要求的工程实例材料,包括:工程项目合同、方案、主要图纸图签、用户意见、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报告。其中申报临时证书的单位不必提供工程实例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请证书的单位填写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将材料报送协会。
第十一条 协会统一受理书面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受理。
第十二条 协会受理后组织现场审核专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单位和污染治理项目现场进行核查,并由专家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二条 协会组织设立湖南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意见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湖南省环境服务业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批准并颁发证书;并向未获批准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证书的;
(三)证书需要升级的;
(四)正式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第十四条 正式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协会申请证书续证,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证书作废。临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协会申请正式证书,经认定后予以颁发正式证书。暂时达不到转正要求的持证单位可申请延长临时证书使用期,期限为一年。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证书单位必须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范。
第十六条 持甲级证书单位可承担任意工程投资额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持乙级证书单位可承担工程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噪声治理项目500万元及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持临时证书单位可承担工程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噪声治理项目100万元及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第十七条 在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有相关特殊规定的,持证单位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发生改变的。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表;
(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中止使用证书或吊销证书:
(一)以欺骗弄虚作假手段申请的;
(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证书的;
(三)允许无证单位或个人挂靠其名下,从事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
(四)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转包所承接的污染治理工程的;
(六)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统一制定,可在湖南省环保服务业公共信息平台下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