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1991年12月,是湖南省环境保护科研、设备生产、工程设计、施工、自然保护与资源利用、开发经营、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及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经济技术团体,协会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环保产业的行业组织,拥有会员单位三百多家。
协会的监管部门是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环保产业进行辅助管理。同时业务上还接受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的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湖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下称协会),简称湖南省环保产业协会,英名名称:HU NAN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缩写:HNAEPI。
第二条:湖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是我省环境保护科研、设备生产、工程设计、施工、自然保护与资源利用、开发经营、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自愿组成的社会经济技术团体。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环保产业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为保护环境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服务。
第四条: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协会的监管部门是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协会根据本章程要求,对全省环保产业进行辅助管理。同时业务上还接受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的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协会地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118号和景园1栋101室。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及有关规定,协助政府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为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和建议,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做好全省环保产业统计工作。向国家、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环保产业发展数据。
(三)向有关部门提供会员单位的申诉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扶持从事环保设备生产的单位发展生产,组织环保产品的质量评议、筛选、推广和展销活动。组织、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促进环保产业向集团化、生产规模化的方向发展。调研国内外环保产业情况,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举办现场会、报告会、招商会、技术培训、信息交流和宣传活动;
(四)开展省内外行业间的联系和合作,促进环保技术、信息、经济的交流,推动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材料和高新技术在环境管理、监测、治理的应用;
(五)组织国际环保产业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引进外资,向集团化、多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引进、吸收、消化、创新国外先进的环保技术与设备,不断满足省内的污染治理需求的同时,大力发展外向型的产品和技术;
(六)接受委托参与对设计和施工单位的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对运营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能力评价,对工程设计单位的环境工程设计服务能力评价,对工程承包单位的环境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对环保产品的认定、推荐工作。按照法规政策规定,开展湖南省十佳环保企业评选、湖南省环保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骨干环保企业评选、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评定,成立环保各领域专业企业库。组织会员单位承担环保工程的中介、论证及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工作;
(七)配合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从事国家环保产品认证、中国环保产业骨干企业评选、中国环保产业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重点示范工程和示范技术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凡在湖南省范围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环保产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履行入会手续,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遵守行业自律行为规范;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在环保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三)有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可能的帮助;(四)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有关科技信息与资料; (五)有权要求协会提供技术指导和其他服务; (六)有退出协会的自由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按期缴纳会员费; (二)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安排的任务; (三)如实的反映本单位开展环保产业的活动情况,协助同行业解决生产中的难题; (四)积极支持协会工作,会员之间团结协作,发挥群体作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经会员提出,协会备案后即注销会籍。对于自行转产破产、被依法撤消的单位或不履行义务者及个人严重违法者,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违反协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修)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交流发展环保产业的经验信息;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或授权秘书处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决定吸收常务理事、副会长、名誉会长;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数量不超过理事数量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实行轮值会长制度,本届任期设六名轮值会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每届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主要职责为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秘书处负责人为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全面负责秘书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协会的轮值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协会轮值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协会轮值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协会秘书长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协会轮值会长轮值期间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指导轮值当年协会的各项工作; (二)指导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主持安排澳门、北京、香港的展会等重要相关活动; (三)主持安排会长联谊会议,加强企业间交流; (四)主持安排环保产业发展论坛,加强行业交流; (五)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六)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务、审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协会的党风廉洁建设工作; (五)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有权提出召开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 (七)监督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四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20年6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宗旨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为保护环境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服务。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如下工作职责,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协助政府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 研究学习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为落实省政府制定的到2015-2020年全省环保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0%的总体目标,做好为政府、行业、企业的服务工作。
三、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发展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省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环保产业的情况以及会员单位的申诉要求和建议。
四、 为会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调研国内外环保产业情况,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举办现场会、报告会、对接会、技术培训等活动。
五、 开展省内外行业间的联系和合作,促进环保技术、信息、经济的交流,推动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材料和高新技术在环境管理、监测、治理的应用。
六、 组织国际环保产业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引进、吸收、消化、创新国外先进的环保技术与设备,不断满足省内的污染治理需求的同时,大力发展外向型的产品和技术。
七、 制定并负责实施环保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生产经营事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八、 办好杂志、网站。利用《湖南环保产业》、湖南省环境服务业公共信息平台网站等平台宣传国家、省政府、环保部门的有关政策与法规,宣传推介我省环保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
九、 根据协会章程,开展全省环保产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环保产品认证、环保产业实用技术、示范工程评选及推广工作。
十、 配合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开展国家级环保产品认证、环保重点实用技术评选、环保示范工程、骨干企业评选、“绿色之星”认证、信用等级评价等工作。
为不断提高环保企业法人及其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主人翁精神,特制定以下职业禁止行为准则,以便环保企业共同遵守。具体禁止行为规范包括如下:
(一)在公共媒体或公共场合指责和评论同行是非,影响行业形象,给同行和行业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聘用在同行企业的在职人员,或者聘用未办理离职证明的人员;
(三)采取重复报价或恶意降低价格,进行恶性竞争,以及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恶意诋毁中标方,给中标方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泄露委托单位或者相关单位商业秘密的(但经委托单位同意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除外);
(六)明知委托方的不合理设计要求,却为了自身利益,勉强或者主动配合委托方,在工程设计中私设偷排、暗排管路的;
(七)工程验收时,与委托人共同弄虚作假,欺骗环保部门的;
(八)出借资质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开展环保工程业务的;
(九)向本会和主管部门提供各种虚假材料的;
(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规定的影响行业自律的其他情形。
违规处罚:对违反本规范情节严重的单位,协会将通过常务理事会研究讨论后,在公共媒体上公布其违规行为。
湖南省环保产业协会
2014年4月8日